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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监管办法实施两月:基金业协会将出台业务指引
发布时间:2014-10-22 11:18:39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上海培训班10月21日举行。如何按照新规要求合规完成执行操作成为众机构关注重点。
  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监管二处处长黄丽萍强调,《暂行办法》出台后的实际执行操作,还需要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未来陆续出台的业务规范进行具体指导。
  基金业协会私募会员部(筹)负责人董煜韬则透露称,协会目前已初步搭建了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包括信批、销售和投资运作等具体业务指引也将加快起草推进。
  8月2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暂行办法》,对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合格投资者标准、资金募集规则、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信息披露、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创投基金和相关处罚九项内容做了主要制度安排。
  10月21日,黄丽萍在《暂行办法》的解读中介绍了此次立法的六大原则。她表示,《暂行办法》将推行与监管公募相区别的适度监管,同时坚持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结合、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立法基础上的分类监管、全口径登记备案基础上的重点监测。同时,《暂行办法》还单独立章,对创投基金进行特别扶持和监管。
  在昨日培训班的互动答疑环节中,机构仍对实际执行操作提出了诸多疑问。 
  如《暂行办法》在第十一条、十二条和十三条分别对单只产品的投资者数量、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认购规模、资产实力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养老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符合规定的投资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予以合格投资者认定。
  同时,针对资金募集,《暂行办法》还规定,不得通过报刊等公众传媒或者讲座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通过公司微信公众账号的粉丝进行宣传内容推送,怎么界定?”“针对投资者的评估是必须要求机构做尽职调查,还是只需要投资者提供承诺书就可以?”机构频频发问。
  黄丽萍对此表示,未来会有针对投资者调查问卷的统一业务指引出台,而从《暂行办法》的立场是不强制要求机构做尽职调查,只要求实现投资者承诺,“但我们仍希望机构能有一套自己内部的合格投资者评估体系,从对公司及投资者均负责的角度。”对于微信推广的行为,她则表示行为界定仍会更趋严,需要确认微信公众号的推送对象是合格投资者,符合相关的认购条件并已完成相应承诺。
  对于培训班上多次提及的具体业务规范,董煜韬透露,基金业协会目前初步搭建了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体系, 已起草了《自律处分实施办法》、《投诉处理办法》、《纠纷调解规则》、《自律检查规则》四项自律规则。此外,协会旗下各相关专业委员会也已准备起草私募基金信息披露、销售、投资运作、基金合同等业务指引,并加紧落地出台。